近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既有建筑改造成保障性住房的工作可参照执行。《标准》施行后,原《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公共租赁房设计标准》废止。
《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选址应保障安全,避免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有害物质、噪声等不利影响;住房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业配套、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节约用地,宜为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应为低层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景观设计,应与周边商品房实行无差别搭配建设,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道路交通组织应有序、便捷、通畅,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住区人行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含轨道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
《标准》提出,保障性住房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按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进行配置,鼓励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资源共享”,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其中,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应不低于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5%,且配置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项目体育设施用地宜按每千人500平方米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建筑面积不小于每千人30平方米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建筑面积不小于每千人35平方米设置;公共厕所每400米至600米设置1处,每处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至60平方米,独立设置或者与商业、物管和社区用房组合设置。公交首末站场占地面积应按不小于每万人1000平方米设置。
此外,保障性住房应根据规模、周边环境合理设置相应比例配套商业,应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在设置商业设施的同时,应结合保障性用房入住人群特点、生活基本需求来设置相应类别、面积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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