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令第802号公布了由李强总理签署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该《条例》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宛如一颗定心丸,为现行经济环境下的中小企业带来了福音。
《条例》共计五章三十七条,全文约5200字。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例》从目的与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定义、工作原则与职责分工、管理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职责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1)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了应当遵守条例的适用范围,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三类主体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中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2)明确适用主体。《条例》第3条就《条例》所适用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即什么是中小企业、大型企业。需特别提醒中小企业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时应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来确定企业类型。《划分办法(2017)》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划分为15个行业门类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在确定企业类型属于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时,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来确定。《划分办法(2017)》有张附表,有需要的中小企业可以对照附表来确定企业规模。也就是说,假设有一家从事住宅装饰和装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分类标准属于建筑业这个门类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若该企业营业收入超过8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也超过80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就是大型企业,若企业营业收入不到80000万元,但超过了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即该企业应划分为中型企业,若企业营业收入不到6000万元,但超过了300万元,且资产总额也超过300万元,即该企业应划分为小型企业,若该企业营业收入不到300万元或者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只要任何一种情况满足,该企业就应划分为微型企业。
(3)禁不合理交易条件。《条例》第7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根据该条,中小企业可以拒绝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4)明确付款期限。《条例》第9条就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机关、事业单位对中小企业付款的时间期限规定到30日内,另有约定的也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付款时间期限为60日,另有约定的也要符合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
(5)明确非现金支付方式。《条例》第11条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时的关于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如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相关规范进行了规定。
(6)限制收取保证金种类。《条例》第13条规定了只有四类保证金可以收取,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且,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7)及时履行无争议部分付款义务。《条例》第15条规定了在交易过程中,就无争议部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8)明确逾期利息标准。《条例》第17条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需支付逾期利息,利率约定不得低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
(9)建立汇报制度。《条例》第22条规定了政府和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的汇报制度,有利于推动针对中小企业的清欠工作的进行。
(10)明确投诉处理流程。《条例》第25条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受理部门10日内转交、处理部门30日内反馈、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 90 日,这一严格时间限定规定无疑加快了处理流程,避免了投诉后长时间得不到回应的困局。
一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合理期限”,不管是在签订合同时,还是发生争议进入诉讼阶段,中小企业都可以主张适用;二是在交易行为中存在的“背靠背”条款,在《条例》实施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背靠背”条款将属于无效条款,进一步地解决了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领域内让中小企业深恶痛绝的“条款顽疾”。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间的交易付款多采用商业汇票,甚至有企业采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作为现金支付的替代,中小企业碍于商业地位上的不平等,不得不接受该类付款方式。可以看出,该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地延长了付款期限,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条例》实施后,将大大减少这种变相延期行为,遏制了对中小企业不正常的资金占用行为,大大保障了中小企业现金流的安全。
商事地位的不平等造成了合同地位的不平等,中小企业往往为了做好这一单生意,默认了一些对自身不公平的条款。例如合同中大型企业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甚至有时候中小企业没有能力去提针对逾期交货地对等责任。《条例》施行后,这一现象将被改变。《条例》明确规定了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则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计算逾期利息。
《条例》规定了统一的处理投诉部门及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按照受理部门10日内转交、处理部门30日内反馈、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 90 日的期限正确处理投诉事件。可以看出,救济中小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除了商事谈判沟通、诉讼仲裁外又多了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径。
《条例》第3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范了对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从制度源头上提供了中小企业维权的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步。中小企业应当善于利用该法规合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实现正当经济利益。最重要的是,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相信只要中小企业做到了这些,就不用担心拖欠货款的情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