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倍EMC(中国)体育-官方网站

上海仲裁委出品‖顶级专家合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决指引-易倍体育EMC
上海仲裁委出品‖顶级专家合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决指引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5-07-18
分享到:
 建筑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同时又是争议纠纷高发的行业。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282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共计60.7万件、同比增长27.8%,标的总额为1.16万亿元、同比增长17.7%。在国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建设工程类案件的数量均位居所有争议类型案件的前三位。  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庞大、不断攀升,且具有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证据量大等特点。仲裁员专

  建筑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同时又是争议纠纷高发的行业。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282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共计60.7万件、同比增长27.8%,标的总额为1.16万亿元、同比增长17.7%。在国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建设工程类案件的数量均位居所有争议类型案件的前三位。

  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庞大、不断攀升,且具有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证据量大等特点。仲裁员专业背景多元,导致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审理方式及裁决口径存在差异,个别案件的裁决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差距较大。如何高质高效地处理好这些复杂的建设工程类案件、提升裁决的质量、推进审理要素的一致性,是仲裁机构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作为中国首批试点设立的仲裁机构之一,以及荣膺全国“十佳仲裁机构”“十佳涉外服务仲裁机构”的“双十佳”仲裁机构,一直积极探索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路径,肩负着“开路先锋”的职责。为使建设工程类案件在仲裁程序和实体审理上拥有相对客观的标准,保证裁决的高质高效,上仲召集并组织数十位国内知名和顶级的行业专家于2022年年初启动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决指引》(以下简称《裁决指引》)的编纂工作。秉持谦抑审慎的理念,历经两年多的撰写及多轮修订,终于就审理要素及裁决思路推出了国内首部以机构名义编著、涵盖建设工程领域主要类型案件的纠纷裁决指引性文件。

  《裁决指引》聚焦建设工程类案件仲裁实务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业界争议不大的问题未纳入撰写范围。《裁决指引》系从机构角度出发组织撰写,需平衡兼顾,力求不偏不倚,因此形成指引性意见的难度极大。在《裁决指引》的撰写及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司法解释、尊重行业规范和惯例、考量建工行业特点及商业逻辑、厘清相关行业主体的核心关切,通过列明适用前提、指出特殊情形,客观、中立地进行论述,避免作出片面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结论性意见。同时,《裁决指引》着重围绕仲裁实践的特殊性展开,以期实现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案件及对不同主体的普遍适用性。

  2022年3月,《裁决指引》编撰工作正式启动。《裁决指引》设置8个小组及编章,分别为:施工合同性质和效力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主体纠纷、施工合同价款纠纷、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施工合同工期纠纷、优先受偿权纠纷、工程总承包纠纷、国际工程纠纷。

  2022年7月,34位专家同力协契,就前述建工领域8大业务板块完成了207个争议问题的撰写,总字数超70万字,总页数逾千页。

  2022年9月,上仲召集21位专家启动审稿工作。历经一年,经过多轮审稿与修订,其中很多章节几易其稿,于2023年9月完成了《裁决指引》的初步审核修订工作。《裁决指引》篇幅大幅精练,争议问题从207个凝练到了161个,总字数亦从超70万字精简到了25万字左右,总页数300余页。

  2023年4月21日、6月30日、9月15日,上仲就施工合同工期纠纷、国际工程纠纷、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优先受偿权纠纷4个编章分别召开了发布会暨专题研讨会,引起了业界的热烈反响及持续关注。

  2023年9月之后,上仲再次启动了又一轮的《裁决指引》审核及修订工作。由上海建设工程仲裁院与核稿老师点对点、逐篇逐句逐字地进行修订、完善及统稿。又历经一年,经过多轮研讨,反复调整、修改,字斟句酌,直至2024年10月才完成了最后修订。

  整个《裁决指引》撰写及修订过程中,我们积极听取不同领域专家的意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召开了100余次线上及线下研讨会,最终形成了目前较为成熟的指引性文件。

  《裁决指引》聚焦仲裁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编撰采用问答式的体例,对每个“争议问题”按【争议问题】【问题界定】【裁决指引性意见】的体例编写。

  基于多方面考量,上仲将其中6个编章(分别为施工合同价款纠纷编、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编、施工合同工期纠纷编、优先受偿权纠纷编、工程总承包纠纷编、国际工程纠纷编)结集在本《裁决指引》出版,其余2个编章(施工合同性质和效力纠纷编、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编)不纳入本次出版的《裁决指引》,日后将以其他形式发布。

  百密一疏,终有一漏。《裁判指引》虽然集行业专家之智慧而成,但最终统筹定稿后,仍难免存在欠周全或待提升之处,且随着行业的发展、法律法规等的不断修订,加之具体个案可能存在不同的特殊情形,仲裁庭在参照《裁判指引》审理案件过程中,仍需灵活掌握,审慎处理。

  上仲希望能够通过《裁决指引》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类案件审理及裁决的质效,推进审理要素的一致性,从而推动建设工程仲裁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裁决指引》的撰写、修订及统稿过程中,得到了参与专家,特别是学术委员会专家的强有力支持。各位专家为《裁决指引》的付梓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修订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实际施工人能否拒绝以发承包之间的结算结果或第三方审核意见作为确定工程折价补偿款的依据

  在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以工程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主张从工程价款中扣减费用的,应按抗辩还是反请求处理

  房地产合作开发情形下,发包人为非项目所有权人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委托代建情形下,发包人为非项目所有权人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装修装饰工程,发包人为非项目所有权人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承包人主张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以外的工程其他收益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承包人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为由,主张其与发包人之间放弃或者限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的认定

  竣工验收前施工合同已解除,当事人主张以施工过程验收合格文件确认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达到法定标准但不符合约定标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予以修复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已通过工程价款减价方式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继续承担保修责任的处理

  发包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替代承包人履行工程维修义务后,承包人就替代维修范围内工程是否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不满足约定的标准,但达到了行业公认的最低性能标准,发包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在不同类型的国际工程合同中,当事人主张工程变更的,仲裁庭认定是否构成工程变更需考量的因素

  工程变更责任承担主体及对工程变更导致的价格调整作出认定时,仲裁庭需考量的因素

  仲裁庭如何认定国际工程分包合同中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效力及该附条件支付条款的适用原则

  在判断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关键线路及延误事件对竣工日期的影响时,仲裁庭需考量的因素

  在认定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共同延误及工期延长和损害赔偿时,仲裁庭需考虑的因素

  认定合同履行存在法律变更及法律变更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时,仲裁庭需考虑的因素

  一方当事人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并据此主张免责或要求损害赔偿的,仲裁庭需考虑的因素

  当事人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主张情势变更并据此要求损害赔偿的,仲裁庭需考虑的因素

  当事人主张因国际制裁、有关行政当局实施的禁运、封锁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要求减免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仲裁庭需考虑的因素

  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的处理

  在处理国际工程合同中工程变更是否需要一方当事人发出索赔通知时,仲裁庭需考量的因素

  在处理一方当事人索赔工程价款利息,另一方当事人以一方未发出索赔通知为由进行抗辩时,仲裁庭需考量的因素

  认定“满足使用功能责任”和“运用合理技能及谨慎义务”时,仲裁庭需考量的因素

  在国际工程分包合同中,认定分包商是否承担总包商对业主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仲裁庭需考量的因素

  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因银行保函索兑产生的损害赔偿争议时应考虑的因素

  一方当事人的银行保函遭另一方当事人索兑后,仲裁庭在处理因银行保函产生的损害赔偿争议时需考量的因素

  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涉嫌腐败,仲裁庭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及其可仲裁性

  在国际工程争议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仲裁庭应如何认定

  处理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请求中主张的货币与工程合同约定的货币不同时,仲裁庭需考量的因素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利息或者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时,仲裁庭处理利息争议时需考量的因素

  《民法典》第807条是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据此仲裁庭应聚焦“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情形的认定,适宜折价、拍卖的,仲裁庭通常应裁决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为:折价、拍卖承包人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然而,实务中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理解存在争议。

  对于哪些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仲裁庭在审查时需谨慎并从严认定,避免扩大解释。

  1.原则上,仲裁庭可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审查工程是否为法律禁止抵押的不动产、是否具有社会公益或公用性质。常见的不宜折价、拍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为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市政、人防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另外,仲裁庭还需结合如下事项,就工程是否为法律禁止抵押的不动产、是否具有社会公益或公用性质进行进一步审查:

  (4)对于人防工程等特殊公共属性的工程,审查工程所在地对该等工程权属、交易的具体规定,是否允许办理产权登记、是否限制交易。

  2.案涉工程是否为自然属性与使用功能不能独立拆分的工程。例如,属于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附属工程等实操上不宜单独拆分后再折价、拍卖的工程。

  3.案涉工程是否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工程依法可以流转。违法建筑在违法情形纠正之前,不能依法取得相应物权并进行交易,一般认为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4.案涉工程是否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是折价、拍卖的基础,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案涉工程是否为消费者购买的、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若是,则应关注《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的相关规定,查明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或预告登记,或者消费者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房产范围。

  6.是否属于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将严重影响整体功能的工程。例如,通信光纤、供水供气系统、供电系统等工程,以及与厂矿企业的生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关键工程,该类工程施工往往分段进行,若允许行使优先受偿权,该统一调度使用的工程将会被分割,不利于发挥物的整体效能,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工程完工后质量不合格的,如果经修复仍无法验收合格或客观上无法修复、修复代价过高的,应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范畴。

  建设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的是逾期完工的工期违约责任。若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逾期完工不影响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就未竣工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仲裁庭应综合考量如下因素:

  3.未竣工工程所在的整个工程需要进行整体拍卖或变现时,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价值是否可单独评估。

  4.对未竣工工程进行折价、拍卖,是否可能导致对该工程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项目所有权人/发包人、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承包人、工程抵押权人)权利保护明显失衡。

  据此,若对未竣工工程进行折价拍卖不会导致对该工程的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明显失衡、未竣工工程所在的整个工程具备折价拍卖的条件、折价拍卖时工程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且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价值可单独评估等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形下,仲裁庭宜支持承包人在其施工工程范围对应的工程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应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应举证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构成要件均已成就。

  若案涉工程为自然属性与使用功能不能独立拆分的工程,仲裁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审慎作出认定,不应轻易否定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需要结合个案进行谨慎判断,仲裁庭应注意审查如下条件是否满足:

  1.整个工程是否需要拍卖或变现,案涉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可单独评估且与主体工程一并拍卖。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依附于主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价值只有与其依附的主体工程一起使用才能得以体现,而且分部、分项工程通常因主体工程用途的改变而改变。因此,若仲裁庭支持承包人对分部、分项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裁决中明确:若承包人主张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折价、拍卖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该工程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项目所有权人/发包人、承包人、工程抵押权人)权利保护明显失衡的,只有在分部、分项工程所依附的主体工程亦需要整体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时,分部、分项工程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

  2.分部、分项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3.建设工程性质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举证责任分配,其举证责任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

  仲裁庭还应注意:分部、分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应限定在分部、分项工程增加价值的范围内。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成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获得的款项优先受偿。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会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则依然适用。若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解决。

  虽然仲裁审理中不宜就执行阶段的权利顺位问题进行认定,但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案涉工程为商品房且可能会涉及消费者购房人的,仲裁庭应查明商品房的出售情况,并在裁决中明确承包人仅对“尚未出售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