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公共建筑装修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类型为固定单价合同。招标阶段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清单,施工单位自主填报工程量及单价。项目竣工后进入结算审计阶段,我司受业主委托承担结算审核工作。
1.清单单位错误:50余项招标工程清单单位标注为“项”,但施工单位投标时误按“㎡”理解,导致填报工程量虚增,综合单价低于市场价70%-80%。
2.金额偏差显著:争议清单涉及价差约60万元,施工单位要求按“㎡”计量结算,业主方为快速结算可能倾向妥协,但缺乏合法变更依据。
擅自变更清单单位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规定。清单单位作为工程量与单价的计量基准,其变更将构成对招投标文件核心条款(如工程量、单价)的‘实质性修改’,属于法定禁止行为。
①程序违规:若审计方未核查书面变更文件,直接依据口头指示审计,可能被视为协助规避法定程序,违反《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②责任转嫁:业主事后可能以“审计把关不严”推卸责任,我方会面临审计问责风险(包括监管问责风险、法律诉讼风险、职业声誉损失、经济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若起诉认为审计结果不公平,虽然法律上投标方需自行承担报价错误,但诉讼过程仍会消耗审计方时间精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编制责任),投标文件系投标人‘自主编制’的法律文件,投标人应对其准确性负全责。
此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施工单位需自行承担“重大误解”风险。
招标代理虽未在清单编制说明中强调“项”的计量规则,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招标代理仅对清单项目的“完整性”负责,单位标注错误应由投标人自行识别。
清标方在清标阶段未对异常报价进行复核,可能导致公示内容存在重大瑕疵,违反程序正义原则,但是清标疏漏不构成推翻合同效力的法定事由。
①施工单位:试图通过“单价不符合市场行情”策略转嫁投标失误,其核心诉求是突破合同单价约束。
②业主:陷入“财政监管合规”与“维稳压力”的双重困境,倾向于通过非正式协调解决问题。
③审计方:必须在《审计法》刚性约束与客户关系维护间寻找平衡点,任何程序瑕疵均可能成为追责突破口。
“感谢业主组织本次会议。作为结算审计单位,我方始终以合规性为第一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国家规范执行审计工作。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单位争议问题,我方已进行了全面复核,现从以下三方面说明情况:
第一,合同约定明确性: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单位在投标阶段自主填报了工程量及单价,且招标文件中的清单单位已明确为‘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相关约定,投标人应对其填报内容负责,单价风险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审计合规性要求:若直接按‘㎡’结算,属于实质性修改投标单价,可能构成合同变更。根据审计法规,此类变更需通过合法程序(如补充协议)确认,否则审计结论将面临合规性质疑。
第三,我方职责边界:审计方无权单方面调整合同约定,需以各方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为依据。恳请业主、施工方理解我方的合规性约束。”
(1)施工单位责任:投标阶段,清单单位‘项’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施工单位未核实单位导致填报错误,属于自主报价风险。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故单价争议本质上是施工方的投标失误。 在 “投标阶段,施工单位有2次纠错机会:一是招标答疑期(5日),二是清标质疑期(3日)。施工方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接受全部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现要求推翻投标价缺乏法律依据。”
(2)招标代理责任:若招标代理在清单编制中存在单位标注不清等过错,建议业主另行追究其责任,但不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效力。
(3)清标方责任:在清标阶段未对异常单价提出异议,可能存在过程瑕疵,但是清标疏漏不构成推翻合同价的理由。
请业主向审计方出具正式函件,明确要求按调整后的单位执行结算,并承诺:‘若因本次调整引发审计风险或法律争议,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请各方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启动变更程序。若逾期未提供完整书面材料,审计组将按原合同出具报告,且不再接受补充资料。”
“我方完全理解您推进结算的急迫性,但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结算审核需以‘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为依据。建议您要求施工方立即启动变更程序,我方将在收到文件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这既能满足效率要求,又可确保程序合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人需自主承担‘单价误算’风险。若贵司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建议依据《民法典》第147条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条款,但审计阶段仍需执行现有合同。”
推行“三段式文件管理”:1)基础文件:合同、招标文件等原始凭证单独建档;
针对典型场景预设标准化回应模板,例如:①当业主提出变通要求时:“根据我们公司《结算审计管理制度》第**条规定,需提供三方签署的书面变更文件作为调整依据”; ②遇到施工单位诉苦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款约定,投标单价风险由承包方承担,建议贵司按合同争议条款协商解决”。
每月组织部门“争议案例研讨会”,分析近期项目中的沟通话术得失、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等进行总结交流。这一点我们部门现在正在实行。
①电子留痕:每次开会一定要进行录音,会议录音保存在云端+硬盘进行存储;②物理留痕:关键会议实行双人记录制度,记录人需在首页签名并注明日期,会议记录需要留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本案例揭示:工程造价审计已进入“细节定成败”的时代。一次单位标注的疏忽、一场会议发言的失当、一份文件签章的缺失,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结算审计风险的本质是“责任界定模糊化”,其运作机理实为“证据战”与“心理战”的结合体。面对当前市场环境下日益激烈的竞争与监管压力,审计人员必须实现三重进化并突破传统能力边界:
善于通过“程序合规化、证据书面化、责任显性化”构建防御体系,用文件链条打造“免责防火墙”。在业主要求与合规底线冲突时,需巧妙运用“第三方机制+文件制约”实现风险转嫁。如本案例中通过建议进行补充协议签署、第三方审核等程序设计,既化解结算僵局,又将审计责任锁定于程序框架内,最终达到“既要解决问题,又要保护自身”的双重目标。
掌握法律武器化能力,将《民法典》《审计法》等枯燥法条转化为精准打击非合规诉求的“沟通子弹”。在本案例中,《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被转化为会议桌上的博弈筹码,《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则成为抵御业主妥协要求的盾牌。
通过程序设计能力将审计责任“锁入保险箱”,同时为业主提供深层决策支持。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我觉得审计人员更需要具备“风险翻译”能力 :
①将技术争议解码为法律语言(如清单单位错误转化为《招标投标法》责任归属问题)
这种能力已成为行业竞争的护城河。在审计费率持续走低、责任风险不断攀升的市场环境中,唯有将风险防控升华为价值创造的艺术,方能在坚守职业底线的同时实现服务能级跃迁。这不仅是规避问责的技术手段,更是造价咨询机构在红海市场中突围的核心竞争力。当每个审计动作都能同步完成风险控制与价值输出时,我们收获的将不仅是项目咨询费,更是市场生存的通行证与行业话语权的制高点。在行业寒冬中,唯有以法律为矛、以程序为盾、以价值创造为根基的企业,才能穿透无序竞争的迷雾,在合规与效益的平衡木上走出生存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