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李四位于怀集县某镇的四层自建房建设工程中的贴瓷砖部分的工作。张三在使用木梯爬上高处贴墙砖时,因操作不慎从木梯上跌落,导致头部受伤,后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因此产生53万元的损失。由于张三与李四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三一纸诉状将李四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三认为李四作为雇主,没有提供相应的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李四则认为,张三使用爬梯作业不慎从梯上摔下,致头部损伤系其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张三自行承担。
怀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李四在农村建设的四层高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由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而张三并无相关建设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李四将其房屋建设中的贴瓷片工作交由张三承接,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承担20%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张三自行承担80%的责任,最终判决李四向张三赔偿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该案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农村自建房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属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对施工资质不作要求。但对于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或自建非住宅建筑(如商铺),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如果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业主明知施工人员无资质仍坚持发包,则需要为自己的选任错误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业主,作为农村自建房的建房者,应尽到合理的用人、指示义务,审慎审查施工人员资质、提供安全施工场所、拒绝不安全施工作业等。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一方面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另一方面也应与接受劳务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及责任的承担等内容,以免事故发生后产生争议。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