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苏1002劳鉴工初〔2025〕50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被鉴定人陈国柱(身份证号:3210844617)伤情详见《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苏1002工认〔2025〕308号),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陈国柱被鉴定时的伤残情况,经本委鉴定,致残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由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地址:扬州市淮海路165号,电话)。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