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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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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分行、江门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分行、江门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商品房现售管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文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现售备案时提交的《商品房现售方案》,包括车位(车库)的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或者租赁均价及价格范围等信息。

  第九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对已备案的商品房项目,依法发生面积、价格、门牌及转自用房、分拆或者合并等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商品房现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属车位(车库)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和小区出入口、小区车库出入口、每幢房屋出入口、物业公示栏等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车库)的公告》,并做好拟销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销售价格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出《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之日起十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位置核实信息公示情况,符合信息公示要求的,填写《现售商品房信息公示情况》,并在《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填写现场核实意见。《现售商品房信息公示情况》纳入现售备案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已取得《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

  第十六条车位(车库)现售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鼓励租售并举,以短期租赁形式租赁给业主使用。

  第十七条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按照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