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开发房地产的原则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保护
开发房地产的原则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保护
房地产开发应遵循的原则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