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领《拆迁许可证》、《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以及申请综合验收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附有关凭证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定期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每次验核后应当由验核部门签署验核意见,并加盖验核章。
6、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