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上线、涉税数据的集中化管控,以及税务机关对行业监管颗粒度的持续细化,房地产企业若仍依赖粗放式管理,不仅可能因数据失真引发税务风险,更会错失通过精细化数据治理优化税负的潜在空间。了解数据规范在税收风险管理中的四大支柱作用,揭示数据规范如何成为企业规避税务争议、提升合规效率的关键抓手。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第五款: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下开发了部分现代化征管技术,随着金税四期上线、专票电子化、涉税数据的集中以及”放管服“管理模式的推广,对房地产项目的数据真实性、规范性要求也逐步提高。
房地产企业部门之间业务分割、数据流向信息不匹配等产生的数据问题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共享财务平台的使用,也逐步得到解决。
在整个纳税管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发票等扣除凭证的及时有效,以满足税收法规所要求的扣除项目必须以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载体。因此,在清算前对各相关利益方所应提供的发票(含质保金发票)的跟进、催收、最终到位至关重要。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项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其中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对业务数据颗粒度的依赖程度很高,与现有的财务数据存在差异。
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三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均有预缴和汇缴的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需要同时考虑预缴与汇缴的时点,税款的计算和申报都较为复杂。不仅工作量大,对准确度要求高,同时也对涉税数据的质量和颗粒度要求高:
房地产企业需要同时考虑三大税种在预缴和汇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加之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时点、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开票时点通常存在时间差异,在退款、补差价等事项上存在纳税申报金额的调整。
以上内容摘自《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第二章第四节: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P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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