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的核心环节,涉及政策性强、计算复杂、资料要求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现行规定,结合实务操作逻辑,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的十大关键节点梳理如下,供参考:
纳税人是否应启动清算,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的“主动清算”或“被动清算”条件。
1.已竣工验收项目,已转让建筑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达85%以上,或虽未达85%但剩余房产已出租或自用;
清算单位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定;若项目分期开发,应分段清算。
2.对于同一项目不同期次,只要有独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分别作为清算单位;
3.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适用不同税率。
【注意】实务中,即使部分楼栋未完全竣工,只要主体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也可能被视为整体竣工。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非直接销售用途的,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常见视同销售情形包括:
【注意】视同销售价格应按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且其面积计入“已转让建筑面积”,影响85%清算启动条件的判断。
1.属于应主动清算的,自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注意】若拒不申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70条处理,甚至核定征收。
【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全的应在15日内通知补正。
受理后进入专业审核阶段,通常采用“分类切块式”或“集中清算、分段审核”模式。
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与项目直接相关,并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五大扣除项目及其要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合法凭据为准,不含契税以外的罚款、滞纳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须有合同、发票、付款记录。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含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口径允许,土增税一般不允许)。
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地价+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2.清算结论出具后,所有后续销售均应依据清算审定的单位扣除成本,计算实际增值额,实行“多退少补”;
【注意】若存在重大分歧,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救济,但不得拒绝履行纳税义务。
【重要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差异(如成本核定方法、开发费用扣除比例、车位处理口径等),建议结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指引进行合规准备。具体执行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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