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202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的申请,作出(2025)京01清申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或“债务人”)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5日作出(2025)京01强清27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邱万亚为清算组负责人。
泛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为顺利开展泛亚公司强制清算工作,现就泛亚公司接管事宜告知如下:
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所有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职能部门印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4.所有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及各类资质证书等);
5.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人事档案文件、职工花名册(需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6.公司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执行相关文件(说明哪些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请上述有关人员在收到本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清算组(联系人:邱万亚律师、杨柳律师、李一鸣律师),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清算组。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印章、证件、执照、财产、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清算组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
自人民法院受理泛亚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公司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泛亚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公告之内容及要求积极配合清算组完成接管工作。如因公司有关人员怠于履行保管、移交义务,导致公司因因印章、证件、执照、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泛亚公司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