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冀沧孟村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7号、冀沧孟村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8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单位。由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孟村回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催告书 冀沧孟村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7号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向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冀沧孟村税第二分局通〔2025〕236号),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告,请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冀沧孟村税第二分局通〔2025〕236号)限定日期缴纳税款,现进行催告,限你单位在催告期结束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
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84A):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向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限期缴纳税款
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冀沧孟村税第二分局通〔2025〕235号),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告,请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冀沧孟村税第二分局通〔2025〕235号)限定日期缴纳税款,现进行催告,限你单位在催告期结束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
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孟村回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执法人员(检查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