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投资人工费合同计价实践中,造价人或发承包人当事人通常认为只有在合同基准日后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人工费调整政策性文件发布事项,才可调整相应合同价款。
本文笔者从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旧《清单计价规范》,与即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新《清单计价标准》)两国家标准下人工费调整规则设定比较分析,探讨新旧清单计价国标下合同人工费调整属政策性调整类和物价变化类调整的两重属性规则设置变化,以及其调价场景规则运用攻略问题。
在现行旧《清单计价规范》人工费调价规则设定上,共设有两条款两类人工费调价运用场景。
一是第9.2节法律法规变化类人工费调整规则场景。该节第9.2.1条计价规则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规则解读:合同计价基准日后的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只要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区域内人工费调整计价的指导性意见或转发确认其他部门建筑行业人工工资政策性调整文件规定,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就可据此调整合同价款。
该类人工费调整归属为政策性调整。该类人工费调价运用场景规则,大家都很熟知,经常在造价实践中运用,在此不赘述。
二是第9.8 节物价变化引起的人工费调价规则场景。该节第9.8.1条规则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规则解读:如合同有约定,人工费因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受范围的,也可据此调整合同价款。
此人工费调整归属物价变化类调整性质。该规则在工程造价实践及发承包合同签订实践中,常常因相关各方只关注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调价问题而被忽视。发承包合同中人工费市场物价波动风险共同分担的条款机制,也基本很少去关注、约定,运用更少见。
在新《清单计价标准》规则下,人工费调整的两重属性虽仍被确认和界定,但其涉及运用场景条款被细分更科学,操作更强。
一是第8.7 节物价变化引起的人工费调价规则场景设置。根据新《清单计价标准》该节第8.7.1条规定,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引起合同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清单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进行价格调整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的合同基准日与调价时间区段相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信息所反映的价格波动幅度,计算调价区段超出合同约定幅度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并按本标准第8.7.2条至第8.7.4条的规定调整其价格(第8.7.2条至第8.7.4条具体运用场景计价规则略)。同时第8.7.6条同步明确了人工费不因物价变化调整的相应适用场景规则。
规则解读:与旧《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条规则设定相比,该新《清单计价标准》上述涉及人工费物价变化类合同调价4条场景规则设置及第8.7.6条同步明确了人工费不因物价变化调整的相应适用场景规则设置,细分更科学,更清晰,操作性更强。
二是第8.8节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引起的人工费调价规则场景设置。该节第8.8.1条规定,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或)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及(或)工期:新增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修改或废止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发生了变化。
规则解读:与旧《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则设定相比,新《清单计价标准》在人工费政策性变化适用规则设置上,新增了“应按合同约定”的前置条款适用条件,“国家”层面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人工费政策性调整规定也可调整合同价的适用新计价依据,以及明确了人工费适用在内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的四种适用具体情形。
从以上新旧清单计价国标下人工费调整的规则设定来看,工程合同中的人工费计价既有法规政策性变化计价场景规则设定,又有物价变化类计价场景规则设定,因此发承包工程合同人工费计价具有双重属性。为贯彻合同计价的公平原则,在合同计价实践中不可只重人工费政策性调整计价,忽略或忽物价变化调整计价。
如在雄安新区建设中,绿色建筑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要求木工必须掌握新型CLT板材安装技术(政策要求),2025年该类技工市场稀缺度导致人工单价较传统工艺上涨70%。为此,湖北省住建厅出台冀建规〔2025〕3号文件,补贴绿色技能人工费(90元/㎡),此人工费调整属政策性调整;此外,在建筑市场相应CLT安装工人工日薪达680元,较传统400元基准价超出70%,该涨价部分属物价变化类。
该雄安新区绿色建筑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带来的相应人工单价变化事件,反映了在发承包合同履约计价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和兼顾人工费调整的双重属性问题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是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编制要充分关注和考虑合同人工费计价调整的双重属性。尤其新《清单计价标准》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标志着工程造价市场价格形成新机制推行,在此新计价国标下,招标的发包人应更应重视和关注合同人工费市场价波动对合同计价的影响,将合同工期内承包人可承受人工费市场价变化风险幅度约定在合理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人工费市场波动风险,允许其可通过合同调价方式和路径解决,以减少合同计价争议。
二是贯彻合同人工计价有约从约原则。若合同明确规定了人工费调整按政策性调整执行,那么在旧《清单计价规范》规则适用范围内按第9.2.1条调价规则执行;新《清单计价标准》规则适用范围按其第 条规则执行。若合同约定人工费随物价变化调整,则依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幅度及调价方式进行调整合同价。
若合同约定不调整或特定情况调整。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调整,那么一般就不能进行调整。除非出现符合情势变更等法定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重新协商,或仲裁、诉讼解决。
三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形处理。如在旧《清单计价规范》规则适用范围内的合同计价,视人工费调整的属性,可参照旧《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或第9.8.1条人工费调价规则执行。
如属2025年9月1日 新《清单计价标准》生效后新开工项目,视人工费调整的属性,可参照新《清单计价标准》第8.7.1条至第8.7.4条、第8.7.6条或第8.8.1条人工费调价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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