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执行《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哈住建发〔2024〕339号、以下简称《措施》)涉及购房补贴政策,现对《措施》第(三)项至第(七)项政策进行如下说明。
为有效执行《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哈住建发〔2024〕339号、以下简称《措施》)涉及购房补贴政策,现对《措施》第(三)项至第(七)项政策进行如下说明。
一、关于《措施》第(三)项政策: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要求:
1.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2.购房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在哈用人单位(在哈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缴纳社保(即养老保险)或医保,并纳入社保或医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满41周岁的人才有自主创业的,须在哈市市场监管局有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为购房人本人。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满41周岁),具有大中专(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无户籍限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以家庭为单位是指以家庭为整体,夫妻名下住房一并统计,计算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是否符合首套或二套补贴申报标准。夫妻双方只能一方申请(即产权人申请),不能同时享受;夫妻为产权共有关系的,也只能由一方申请。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7.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8.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3.本科及大中专(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毕业生补贴3万元。
4.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
5.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6.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8.电子印章为红色彩打的有单位及个人信息社保凭证或《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或营业执照(注册有效期内的)。
9.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二、关于《措施》第(四)项政策: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要求:
——“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3.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5.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6.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4.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7.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
3.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5.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6.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4.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7.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三、关于《措施》第(五)项政策: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同时符合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具体要求:
1.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房屋坐落为哈市9区内的)的家庭,按照此新政策执行。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此房应符合政策中的首套或第二套标准)。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3.出售原自有住房与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时间不分先后。
以家庭为单位是指以家庭为整体,夫妻名下住房一并统计(计算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是否符合首套或第二套补贴申报标准),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只能一方申请(即产权人申请),不能同时享受;夫妻为产权共有关系的,也只能由一方申请。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6.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7.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按新房10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5.市(或卖出的房屋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单及《存量房买卖合同》
6.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8.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四、关于《措施》第(六)项政策: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要求: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4.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5.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4.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7.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五、关于《措施》第(七)项政策: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分别享受第(六)项和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补贴。
第(三)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具体要求: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4.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5.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2.申请人本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户籍改革必须出具农业户籍证明);
4.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6.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哈尔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购房补贴】可获哈尔滨购房补贴申请办理预约入口流程电话地址、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金额等~
不可以。分别享受“退役军人购房补贴政策”和“农业户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其他购房补贴。
需要。领取购房补贴涉及20%个人所得税,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哈尔滨有哪些购房补贴政策,详见正文。
同时符合“人才购房补贴政策”“非哈市城9区户籍购房补贴政策”““卖旧买新”购房补贴政策”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
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哈尔滨退役军人购房补贴申领材料包括购房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本人名下※哈尔滨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等。
2025哈尔滨退役军人购房补贴申领条件包括申报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等。
哈尔滨“卖旧买新”购房补贴申领条件有哪些?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啦,一起来看看吧。
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九区购置(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
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申报材料、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申报材料各有不同,详见正文。
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关于《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购房补贴政策的说明 - 哈尔滨本地宝
为有效执行《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哈住建发〔2024〕339号、以下简称《措施》)涉及购房补贴政策,现对《措施》第(三)项至第(七)项政策进行如下说明。
为有效执行《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哈住建发〔2024〕339号、以下简称《措施》)涉及购房补贴政策,现对《措施》第(三)项至第(七)项政策进行如下说明。
一、关于《措施》第(三)项政策: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要求:
二、关于《措施》第(四)项政策: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要求: